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21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壶关县**乡**村**巷**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被害人闫某某家中,趁闫某某睡着后,将闫某某放在床上的苹果11(白色,128G)手机偷走,并将该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2020年5月11日,经壶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苹果11手机价格为4753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经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闫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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