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穆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XXXXXX0,维吾尔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经XX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XX涉嫌盗窃罪一案以(2020)38号起诉意见书,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穆XX为了看望爷爷奶奶,去XX乡XX村老家并在此期间帮助叔叔依XX盖房子的墙, 当时为了给朋友打电话,借了叔叔依XX的手机,给朋友打完电话后,打开叔叔的微信,并发现钱包里有钱后,打开自己收钱二维码,从叔叔的微信给自己微信转了5000元(五千元),并删掉银行卡收支提示短信, 损失已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的投诉状及陈述,现场图片,微信交易记录及银行收支明细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穆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穆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XX不起诉。
XX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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