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54********,东乡族,文盲,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和穆某甲两家有地界纠纷。2019年10月24日穆某甲的哥哥穆某某在帮助弟弟修建牛棚时,砍了马某甲父亲种的树,14时许,马某甲到建棚现场理论,与穆某某发生争吵,马某甲将在建牛棚的窗户和部分砖墙推倒,穆某某拿起砍完树后放在旁边的斧子,用斧头背在马某甲的左肩部打了数下,后被在场的王某、马某乙等人拉开。
经和政县人民医院诊断:马某甲的伤情为左侧肩胛骨骨折。
经和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木柄单刃斧头1把;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马某甲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穆某甲、王某、马某乙、姚文海的证言;被害人马孝文陈述;现场勘查记录;和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得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穆得明无前科,到案后能够如时供述且愿意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本案因地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穆得明年事已高,系五保分散供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得明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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