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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穆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男性,1974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403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穆某忠邀请穆某甲去正宁县榆林子街道“碧树银台”饭店吃饭,穆某甲到达饭店与穆某忠、穆某宁、穆某民三人吃饭喝酒,穆某甲喝了三杯多白酒直到凌晨0时许结束。穆某甲驾驶新A26U**号小型轿车在榆长公路1KM处被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宫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穆某甲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随即将穆某甲带至宫河卫生院采取血样。

2020年7月1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96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穆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3mg/100ml。

本院认为,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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