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长安牌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快速路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五公司站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2.7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