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街道**路**前时,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明知被害人郑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酒驾前科查询记录、全国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检测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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