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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章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82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乙,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乙与章某甲、章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

事先经预谋,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引诱被害人前往棋牌室或宾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章某乙等四人通过相互做手势进行诈赌,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牟利。经查:

1、2019年7月6日晚,被害人程某某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楼棋牌室包厢内,和被不起诉人章某乙、章某甲、章某丙(均另案处理)三人以打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程某某被骗2400元,李某某(另案处理)对于此次诈赌事先知情并在事后有参与分赃;

2、2019年7月28日晚,被害人徐某在义乌市**街道**棋牌室*号包厢内,和被不起诉人章某乙、章某甲、章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打四川麻将和贵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徐某被骗425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章某乙于2019年7月28日在义乌**路上的**酒店大堂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不起诉人章某乙与章某甲、章某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共退赔给被害人665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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