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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0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西门红绿灯路口出发,行驶至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6号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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