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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章法龙)(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XX,男,生于19XXX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本县XXXXXXX无前科。2019年12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县河滩镇折达公路上查获被不起诉人章XX醉酒驾驶甘NAM855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9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章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4.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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