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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章涛英)(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XX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XX102600XX,汉族,专科毕业,某某XX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XXXXXX市,住XXXX办事处XX巷1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XX市人民检察院为其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5 日20 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赣G697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XX市XX南路路段时被XX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为其提取血样。2020 年5月19 日,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93mg/lOOmi,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悔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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