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XX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XX102600XX,汉族,专科毕业,某某市XX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住XX市XX办事处XX巷1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XX市人民检察院为其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5 日20 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赣G697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XX市XX南路路段时被XX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为其提取血样。2020 年5月19 日,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93mg/lOOmi,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悔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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