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74年丽水月丽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丽水市政府对莲都区冷水村启动征迁,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际所有的飞机场角新村89号违法建筑(从石某某处购得)在征迁范围内。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为了使该违法建筑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伙同潘某甲、潘某乙(均另案处理)、聂某甲共同使用伪造的“丽水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印章,伪造了三份被处罚人分别为石某某、潘某甲、聂某乙(聂某甲弟弟)的《丽水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建筑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虚构三人的违法建筑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随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和潘某甲分别将被处罚人为石某某、潘某甲的伪造文书提交至丽水市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聂某甲因担心事情败露,将被处罚人为聂某乙的伪造文书销毁,并未提交。事后,章某某丈夫项某某清从章某某处得知该情况,及时前往指挥部领回了章某某提交的被处罚人为石某某的伪造文书并销毁。经鉴定,潘某甲提交的被处罚人为潘某甲的《丽水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建筑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丽水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印章印文系伪造的印章盖印。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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