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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符战碧)(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宣汉县**乡**花园**栋**楼**。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8时,符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宣汉县**镇**出发往**镇方向行驶,8时10分许,行驶至**大桥桥头(**路0KM+600M)处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成某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成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暴力作用致头胸腹联合伤死亡。

案发后,符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付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付被害人亲属各种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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