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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赣H*****小型客车搭载妻子及儿子沿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公交站路段,撞上前方一位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受伤、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某后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对丁某某死亡起主要作用,参与度61%-80%)。经事故认定,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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