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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符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现住余干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符**驾驶豫R6NV08号小型轿车沿昌万公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余干县古埠镇中桥加油站附近路段时,碰撞到驾驶人力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邵**,造成邵**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符**离开事故现场。经余干县交警大队认定,符**负事故全部责任,邵**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当天21时30分许,符**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案发后,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符**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决定对**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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