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管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47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自五莲县叩官镇行驶至342国道五莲县山阳段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