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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米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男,1994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6531011994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工人,持有C1驾驶执照,户籍地与现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xx镇xxx村xx组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依法作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米某,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 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50左右,犯罪嫌疑人米某在喀什市xx路xx路段驾驶新Qxxxx牌照号机动车从东往西行驶,在这路段撞上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西往东行驶的被害人阿某,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两个交通工具和附近绿化带不同程度的损害的交通事故。

喀什市公安局(2019)3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认定,死者阿某符合生前机动车撞击过程造成颅底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双侧多发骨折导致胸脏损伤而死亡。

喀什市公安局认定书上认定,嫌疑人米某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阿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方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米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米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6329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米某作不起诉决定。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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