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长春市**街**路,个体经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吉A*****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由长岭县驶往长春市,沿G334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G334线678KM+100M)冰雪路面、车辆发生侧滑,驶入道路左侧沟内并与树木相撞,致车辆损坏,吉A*****号乘人李某甲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证据情况
1.书证
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
李某乙:2020年1月19日中午11点45分,我媳妇纪平平给我打电话说她出车祸了,孩子受伤挺严重的,让我往120打电话叫一台救护车,之后我在电话里问孩子怎么样,纪某某说挺严重的,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我就到长春绿园区208医院了,我到医院后就看到纪某某在医院急诊室坐着,当时我就奔孩子去了,孩子用被单已经盖上了,当时急诊室大夫告诉我孩子已经不行了,之后急诊室大夫告诉我说得找事故地交警部门处理这事,之后我们就找了一个救护车就把我儿子李某甲拉到长岭县殡仪馆 了,之后我们就来你们事故科了。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纪某某:我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轿车,拉着我儿子李某某从长岭县**镇**村我母亲家出来,要回吉林省长春市**街**路的家。我沿G334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G334线公路678KM+100M)处时,我当时有些犯困,我所驾驶的车辆就往道路的左侧跑方向,之后我就感觉我左前方 自东向西行驶的车,我当时就懵了。我所驾驶的车就和树木撞上了。我当时有意识的踩刹车,但是来不及了,之后我就昏迷了,啥也不知道了。后来有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把我叫醒了。醒来后,那个人就抱着我家孩子,把我和孩子拉到了翁克的骨伤医院,骨伤医院没有接受我和孩子,让我和孩子去大医院。后来是120救护车把我和孩子拉到长春市208医院的。
4.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纪某某全责
法医鉴定:李某甲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死亡(附尸检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绘图、拍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无新的社会危险性,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死者是其亲身子,本人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自身也受到极大伤害;同时其丈夫李某乙也表示谅解;故无判处刑罚必要。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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