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以及投资人罗某丁四人商讨筹办设立邵阳县****专业合作社,约定由被不起诉人罗某丙负责养殖日常及场地建设工作;被不起诉人罗某乙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矛盾纠纷和租山工作;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负责租山及场地建设等工作;罗某丁负责投入资金。
2018年11月19日,邵阳县****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登记出资成员为罗某乙、罗某戊、罗某甲、黄某某、罗某丁,实际出资人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罗某甲、罗某丙以及投资人罗某丁四人,四人各占股25%。
2019年9月份,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邵阳县****专业合作社在邵阳县**镇**村“羊吉山”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经邵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邵阳县****合作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破坏后已恢复造林6亩,但未进行验收。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向邵阳县森林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向邵阳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费用四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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