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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憬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7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曾用名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乙与朋友去到被害人程某某希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栋**的家中吃饭。次日凌晨零时许,罗某乙趁主人房无人之机,将程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钻石吊坠项链、一枚镶钻石戒指及一枚断成两截的黄金戒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633元)盗走。

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携带上述赃物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该局将赃物发还被害人程某某。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向被害人程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及时退回全部赃物,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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