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61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新疆伊宁市军垦佳苑******(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03时17分,被不起诉人罗某醉驾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伊宁市军垦佳苑小区行驶至山东路汉滨公园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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