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男,1996年12月27日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61227651843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合力村和平组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CG8050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韶山市北京路由杨林方向往如意方向行驶,途径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伏龙塘**组路段直行时,遇其行驶方向右侧行人贺德芝贺某乙由右往左横过道路,人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贺德芝贺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车辆痕迹、车速鉴定,号牌为湘CG8050湘******号小型轿车车头及车身右侧与行人发生碰撞成立;湘CG8050湘******小型轿车碰撞行人前的行驶速度为71-74km/h。经尸表检验、死因分析,贺德芝贺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德芝贺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及时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同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家属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外,另赔偿被害人贺德芝贺某乙家属9.5万元,并获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贺立新贺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德林罗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车辆痕迹、车速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德林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罗德林罗某某不起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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