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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31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徐某某(均不起诉)与聂某某等人之前存在矛盾,徐某某通过QQ联系聂某某,双方约定2019年5月26日晚自习后在丰城四中初中部教学楼前操场处由聂某某给徐某某、朱某某道歉。当晚10时许,聂某某金某乙金某甲等人来到初中部教学楼前操场处与徐某某、朱某某等人见面,在道歉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徐某某、朱某某与聂某某、金某乙金某甲等打了起来。见此情形,在旁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冲过来,对聂某某、金某乙金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金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聂某某、金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上塘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6月5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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