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巷**号院。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北街日报社后院重崎清吧与乔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扯,后罗某某用酒瓶将乔某某、王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乔振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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