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乡**街**巷**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3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村**街十字口供销社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及电动车座位下的现金40**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电动车后一直将车放在家中,直至案发。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盗窃的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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