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麻雀经常破坏自家院中种植的**树,便到*****和****市场采购*张粘网和*根竹竿,在位于*****************的自家院墙*面、*面各架粘网*张,利用粘网猎捕麻雀共计**只,其中死体**只,活体*只,已放飞。
经***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公安局提供的鸟类活体*只、死体**只,经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科工作人员通过毛色、形体等相关特征鉴定,为雀科麻雀野生鸟类,属中国三有保护鸟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且主观上不知道麻雀是野生保护动物,仅是为了防止麻雀破坏自家**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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