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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新邵县**镇**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局家属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罗某甲驾驶湘E5P***小型越野客车将罗某乙从新邵县**镇中学送至**街上后返回,13时41分许,在途经新邵县**镇**社区加油站旁交叉路口时,与叉路口右方由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湘KVY***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甲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0月15日,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其本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0 月28日,新邵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申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保险赔偿协议、现场照片;

2.证人罗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的供述;

4.车辆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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