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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程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村**组,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二次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通过挂靠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方式,得以承包江西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包的永修县云山工业园某土方工程。2016年4月29日永修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取土点林地征占手续办理。同年6月8日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委托书》授权被不起诉人罗某负责该工程项目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相关事宜。2016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罗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施工人员及车辆对土地进行平整,从而改变该地块的林地用途,导致相关林地被非法占用。2019年11月17日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达96.16亩。

被不起诉人罗某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到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向我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江某某、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导致96.16亩的林地被非法占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罗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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