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72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在康县旺角KTV和朋友一起喝酒,罗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川SW****),行驶至康县城关镇南街人大常委会前,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罗某申请重新鉴定,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02mg/100ml。
罗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1、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不起诉人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3、鉴定意见: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关于罗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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