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乡**村**组**号,现住上犹县**镇**加油站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1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其赣******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李某某在上犹县城备田大道京东仓库装载电器后,途径犹江大道欲前往营前镇。当行驶至犹江大道与文昌路路口路段时,因雨天车内起雾影响视线,撞到前方步行横过犹江大道的罗某乙,造成罗某乙受伤、赣******货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而后,李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则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8分许,罗某乙经上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乙不负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罗某甲向罗某乙家属赔偿268791.13元(含医疗费),且该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同日,罗某乙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罗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被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已支付到位,被害人罗某乙的家属对罗某甲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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