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浙F*****号黑色小轿车沿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拉尔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66mg/100ml,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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