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翟XX,男性,1984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翟XX酒后驾驶豫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市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西200米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翟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翟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翟XX的供述;2.证人李XX、张XX、王X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家属指认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翟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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