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者某,男,*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路**湾***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22分,者某酒后驾驶甘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医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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