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耿X,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31225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自述),系辽宁XX大厦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XX号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XX,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耿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XXXXX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和平区文安路申记串店出发,途径文体路、三好街、青年大街,向南行驶进入文化路立交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三层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耿X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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