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G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镇至**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备驾驶资格,无事故,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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