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街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4mg/100ml。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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