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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亮)(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011992********,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临夏市**小学教师,无前科。甘肃省临夏市人,住**新村**巷**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驾驶轿车在本市**镇**村**农家院附近与被害人马某虎驾驶的轿车会车时发生争执,后在互相撕扯殴打过程中肖某用拳头在马某虎脸部打了几拳,致马某虎鼻部受伤,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虎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肖某与马某虎自愿达成民赔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赔偿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马某虎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肖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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