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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建阳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本案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肖某某与其丈夫周某某因经营自家锯木厂不善需要资金周转,周某某与肖某某商量用肖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肖某某同意,周某某要一个邵东人(具体身份不详)帮他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中国邮政银行的信用卡,卡主为肖某某,卡号为62591900********,肖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激活此卡并共同使用,至2015年7月1日共计透支本金97080.64元未还。肖某某、周某某透支信用卡款用于锯木厂的资金周转及日常生活开支,肖某某、周某某透支信用卡款后一直未还,邮政银行武冈市支行于2015年12月开始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肖某某、周某某拒不还款,截止至2016年1月18日,肖某某累计欠邮政银行武冈市支行本息共计131403.66元,2019年10月29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周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中国邮政银行偿还肖某某信用卡欠款97000元,并与中国邮政银行武冈支行签订还款承诺书,之后肖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还款3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还款3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还款2000元,至2020年6月7日,肖某某已将全部本金和利息还完,共计还款138886.03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催收还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卡号为62591900********的交易详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肖某某已将透支的金额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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