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59********,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楼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3时许,郝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高楼镇虎山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承包的黄天咀水库钓鱼,被肖某某发现后,其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郝某某支付5000元。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郝某某损失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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