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妻子潘某某与谢某某因琐事发生了口角,继而二人发生了互殴,后被在场群众劝开,要求村干部进行处理。随后,肖某某得知该情况十分气愤从外往家赶,与此同时,**村村书记李某某、村秘书罗某某等人了解情况后,将谢某某、潘某某聚在肖某某家前的公路上进行调解,要说好二人先去医院检查。22时许,肖某某赶至现场,扬言要打谢某某的丈夫,谢某某听见后,二人发生口角,肖某某感到十分气愤上前遂朝谢某某胸部踢了一脚,谢某某被踢倒在地致其倒地,致使造成谢某某腰椎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某5000元,双方经辰溪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谢某某对肖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投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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