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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8********,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酒后到永春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家中,向其丈夫吴某甲讨债并与吴某甲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之子吴某乙回到家中后与黄某某发生冲突,并将黄某某踢倒在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听到黄某某倒地后持续谩骂其家人,即用水壶里的开水两次泼向黄某某,致其面部、躯干及四肢多处烫伤。经永春县公安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4月28日,肖某某与黄某某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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