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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超民)(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该村村民,现租。该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1日22时53分,肖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豫Q****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川市新区***到与**路路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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