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xx市潼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x团xx号蔬菜大棚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6时许,肖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塔城市奎屯至塔城362千米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4月5日6时16分对肖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2020年4月5日8时21分将肖某某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肖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6.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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