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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义友)(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村**组**号,住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小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发布公告,宣布达川区行政区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为五年。2019年12月21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丰田牌越野车(车牌号为川SA****),邀约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前往达川区管村镇狩猎斑鸠。三人到达达川区管村镇金窝街道后,改由王某某驾驶该车。随后,王某某驾车来到狩猎地点达川区管村镇红扁村8组,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刘某某使用各自携带的气枪捕获雉鸡一只、山斑鸠二只。

当日11时许,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接报警后,在狩猎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狩猎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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