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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云峰)(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231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浙F*****号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6省道7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4月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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