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组**号,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家属院**号楼**楼**户,联系方式1870040****。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累计拖欠员工车某某、胡某乙等7人工资共计75107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于2017年3月以后以变更电话、住址的方式逃匿,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致使被害人车某某、胡某乙等7名员工工资长期无法给付。破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和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于2019年9月16日将91355元人民币交公安机关暂扣,代为给付员工工资。2020年9月4日,高新公安分局与高新区人社局联合将拖欠工人工资共计75107元发还七名被害人。
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证据有,书证到案、受案登记表、人社局相关证据及材料、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逃人员撤销表、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工资发还表等,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聂某某、胡某乙、姬某某、车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审讯视频,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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