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发龙)(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职业:工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北苑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Z****号小型轿车载着来某某从永靖县古城新区县医院对面兴源茶楼出发,沿北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永靖县古城新区水天域三岔路口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0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