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镇某某管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镇某某管区**号附近与被害人方某某因菜地争执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胡某某推了方某某右肩膀,致方某某摔倒在地。经惠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胡某某家属赔偿方某某医疗等费用共人民币五万元,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1.胡某某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2.胡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