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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建林)(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北塬镇钱家村钱一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11时53分许,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刘临路开展路检路查,拦停一辆车牌号为甘NF****三轮载货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车辆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身上酒味很重,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带至临夏州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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