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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建波)(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111231976********,汉族,大学本科,犍为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街**号**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犍为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代某某(已起诉)任犍为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科技管理股股长;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任犍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易经信局)科技管理股股长。在此期间,代某某均负责犍为县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的筛选、审核把关等工作。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在犍为科技局工作,2012年8月任办公室主任,同年11月任党组成员;2015年1月至同年8月在经信局工作。2011年、2012年,因工作上的关系,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代某某、吴某某及从事打印业务的廖某某(另案处理)相识,此后,四人便经常一起聚会玩乐。

一、2014年上半年,代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共谋,利用代某某负责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的筛选、审核把关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报科技项目骗取本年度县级重点科技项目补助金。随后,胡某甲借用犍为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名义,同代某某制作了虚假的“动物粪便科学处理的示范与推广”项目相关材料。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该项目顺利列入了2014年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并获批2万元科技补助金。胡某甲找到其亲戚白某某,借用白某某的个人帐户接受科技项目补助金。2014年7月28日,科技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万元科技项目补助款转入白某某帐户。事后,代某某分得0.8万元、胡某甲分得1.2万元。

二、2015年4月,代某某与胡某甲、吴某某、廖某某与共谋出资成立一公司,利用代某某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虚报科技项目骗取本年度县级科技项目补助资金。2015年5月8日,胡某甲借用其堂弟胡某乙的资料协助廖某某成立了以廖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胡某乙为股东的犍为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胡某甲、吴某某以**公司名义制作了虚假的“砂仁中药材的技术集成与试验示范”项目的相关材料。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该项目顺利列入了2015年县级重点科技科项目,并获批3万元科技项目补助金。2015年8月18日,经信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款3万元转入**公司银行账户。事后由代某某等4人对骗取的3万元科技项目补助金进行了私分。2016年12月14日,胡某甲等人将**公司及银行帐户注销。

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其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上缴了违法所得。胡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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