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71976XXXXXXXX,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籍地:陕西省甘泉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塔上村民小组XXX号,现住在陕西省甘泉县北关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XX驾驶陕JXXXX号“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皇路+50M路段处时,被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3月13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25号)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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